| 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税法从制定到执行比其他法律更有必要实行“三权分立”、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司法独立”和分权制约,特别是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应适当分离。 税法的利益调整范围比其他任何法律都广,而且它要体现的是一种具体的“分配的国家标准”,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笔者认为,税法从制定到执行比其他法律更有必要实行“三权分立”、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司法独立”和分权制约,特别是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适当分离。税收执法不仅要有税法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法律法规负责。而目前税收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混为一局、集于一身,通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无疑是有害的。 首先,从权力运行上看,对法律法规负责常被演化为对上级负责、对“一把手”负责。行政管理权掌握权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资源的分配权,行政执法权则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两者集于一身,如果公正执法,那自然没问题。万一不呢,万一两权矛盾呢?面对“权责利”的选择,行政管理权所代表的更丰厚更亲近的 “利”马上会跳出来,那行政管理权就很容易压过行政执法权,甚至把行政执法权下法定形式上的执法分权制约机制作用归零,统一于行政管理权的意志,变成听命于行政管理权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来是行政管理权为行政执法权服务,现在反而倒过来,代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必须听命于可能仅是代表个人意志的“权”。因为这“权”代表着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从监督制约机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下自我纠错能力特差。一旦出错,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因为“一手遮天”而根本无法及时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往往发生在“纸包不住火”之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则因为“我不负责,何必制约人”“顺着领导最好,逆着领导吃亏”,结果周围的知情人不制约、制约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终设定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可能成为无用的摆设。结果出现公权私用、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执法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法律法规负责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从对执法队伍的影响看,导致税务执法人员追求行政管理权力的欲望埋没追求专业素养及对税法忠诚的动力,因为权力更“实用”。可以说,权力治理结构不够科学导致单位权利资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队伍专业不够专、思想不够红、人际生态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不宜搞“一把手”,而应适当分离、搞法定分权制约制。特别是在县区级税务局这一级,管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的不应执掌税收执法权,反之亦然。在上级局也实行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适当分离的条件下,县区级局的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甚至可由上级局“归口领导”,而县区级局主要突出行政执法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做出执法决定时应多搞票决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领导制的民主集中制。税务案件的审理委员会(审理组)应实行专家选任制、票决制,通行二审制,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为税法留出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建议还包括:审理委员会或审理组应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份量,应有一半以上的人员由选举产生,但总人数不应过多,控制在5至10人;税务执法决定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过程要民主;对有争议的,要注重正反方观点,尊重专业意见;对争议点实行个人书面审理和集体会议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无法统一意见的争议点应归纳不同处理意见,定案时采用票决制;整个审理决定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纪检监察人员主要监督程序是否启动、规则是否被遵守、过程是否记录完整、违规是否得到改正。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管理权对行政执法权的干预,以避免出现一人统抓统管、搞“一言堂”的情况。
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看,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也必须适当分离。税收执法决定直接涉及税务当事人的权益,税务当事人一般都会采取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税务人员身处社会环境中,在作出税收执法决定时难免会有各种压力和诱惑。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还要看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抵抗各种压力和诱惑的能力。在一人统抓制下,不法之力只要攻下关键点,就会畅通无阻,让一些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税法也就软而无力。只有行政执法权相对独立,不断地完善税收执法决定的审理决定机制,增强税收执法决定作出的集体决定性、分权制约性、公开透明性、可监督性,才能让那些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好处的人没有机会或难以得手,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压力、诱惑、干扰,从而让税法有个更好的施行。 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适当分离也是解决行政效能低下、审批手续繁锁、机关人员臃肿等老毛病的有效办法。“一把手”要把不该管、可以不管的事交给法定的人员管,直至想管也不能管。多搞“二级审批制”,少搞“层层审批制”。只要下级能办好的事或没有办不对,上级就不管、少管;只要下级犯错,上级就管。这样,“一把手”就会少很多,在“一把手”下排队的事就会少很多,看“一把手”脸色的事就会少很多,“等靠要看闲评”的人就会少很多。一个单位只有权和利的配置关系和谐了,其他各方面才可能和谐。 税收是人们为享受公共品的付费,人人涉及,它是分配的“国家标准”。和谐的税收关系是推动和谐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假如税收因执行有问题而不那么“国家标准”,那么,由此造成的间接、无形的公共损失,肯定会大大超过直接、有形的公共损失。为了做好这个“国家标准”,为了解决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除健全分权制约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税收执法人员中大力提倡尊重税法的法治精神,大力高举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旗帜。因为法治、公共、爱国是税收的三个活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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