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首页 || 地税动态 || 市局概况 || 财税新闻 || 税收法规 || 纳税服务 || 税务公开 || 行政法规 || 举报中心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正文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08-7-8   来源: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去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异常活跃。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应的税收政策也逐步完善。目前,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分布于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遗赠等各个环节,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等税种。现分五个环节解读如下:
    (一)发行环节
    1、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5‰的税率课征印花税。
    2、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的0.5‰印花税。
    3、一级市场上企业发行股票,对于出让者和投资者,双方都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交易环节
    1、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交易,场外交易,交易双方都不需缴印花税。
    (三)持有环节
    1、企业投资者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课征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开放式基金分配收入,非流通股的国有股、法人股的股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转让环节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基金价差收入,申购和赎回开放式投资基金的价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遗赠环节
    设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尚未开征。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网站统计
主办: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临沂信息港 备案序号:鲁ICP备12544562号
Copyright@2002-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本站总访问量: 10023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