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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提醒 个人捐款应索凭证可享受个税优惠
更新时间:2008-5-27   来源: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提醒,个人捐款时应索要捐款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措施。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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